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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中毒

部位全身

肉毒中毒(botulism)是由肉毒杆菌(Cl.botulinum)外毒素所致的中毒性疾患,人灵3种临床类型:食物型肉毒中毒、伤口型食物中毒和婴儿肉毒中毒,均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

583人参与
治疗

㈠抗毒素治疗  及早给予肉毒抗毒血清,在起病后24小时内或瘫痪发生前注入最为有效。静脉或肌肉注入5万~8万U一次,必要时6小时,后重复注射。重者以上剂量加倍。

㈡支持及对症治疗  病初确诊或拟诊为本病时,应立即用水或高锰酸钾(1∶4000)洗胃并灌肠。病人庆安静卧床休息,注意保暖。咽喉部有分泌物积聚时用吸引器吸出。呼吸困难者给氧,必要时进入人工呼吸。天咽困难者用鼻饲或静脉滴注,发生肺炎等继发感染时给予适宜的抗菌药物。创伤型肉毒中毒患者,必须彻底清创,并给予抗血清。吡啶(pyridine)能刺激神经生芽,可缩短病程;盐酸胍有促进末梢神经释放乙酰胆碱作用,也可用于治疗肉毒中毒,但对严重的呼吸衰竭患者则无效。

婴儿肉毒中毒主要为支持和对症治疗。但有人主张口服或肌注青霉素,以减少肠道内的肉毒杆菌菌量,防止外毒素的继续产生和吸收。一般多不用抗毒血清。

症状

主要依据为:①摄食可疑食品(尤其是罐头食品)和同食者集体发作史;②典型的临床症状如眼肌瘫痪,吞咽、言语、呼吸困难等;③对可疑食物作细菌学检查及动物接种试验,可用食物浸出液口饲(或作腹腔内注射)豚鼠或小白鼠,如有外毒素存在,则动物发生典型的四肢麻痹而死亡。从开门见山人的胃肠内容物中可检得外毒素。

 

病因

【病原学】

肉毒杆菌系严格厌氧的革兰氏阳性梭状芽胞杆菌,其芽胞耐热力极强,在沸水中可生存5~22小时,干热180℃需5~15分钟始能将其杀死。10%盐酸经1小时和20%甲醛经24小时才能使芽胞死亡。肉毒杆菌孳生于土壤内,存在于家畜如牛、羊、猪等的粪便中,亦可附着于水果、蔬菜和谷物上。火腿、腊肠、罐头或瓶装食物被肉毒杆菌污染时,于缺氧情况下细菌可大量生长繁殖而产生外毒素,人摄食后即发生中毒。按照外毒素的抗原性不同,可分类A~G等7型。引起人类疾病者主要为A、B和E等3型,偶可由F型所致;引起婴儿肉毒中毒者则以A型和B型多见。肉毒杆菌外毒素是一种嗜神经霉素,毒力强大,百万分之一毫升即可使体重250g的豚鼠于4日内死亡;但不耐热,在80℃半小时或煮沸10分钟即被破坏,暴露于日光亦可迅速失去其毒力。毒素在干燥、密封和阴暗的条件下,可保存多年。毒素及其经甲醛处理的类毒素均有抗原性,注射于动物体内能产生抗毒素。


【发病机理】

 肉毒杆菌外毒素经胃和小肠上段吸收,通过淋巴和血液循环到达运动神经突触和胆碱能神经末梢,干扰和阻断神经肌肉接头,释放乙酰胆碱,从而使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一般无明显受累现象。尸检时肉眼和镜下所见并无特征性。

婴儿肉毒中毒的发病年龄均小于6个月,婴儿摄入肉毒杆菌芽胞或繁殖体,虽不含肉毒杆菌外毒素,但病毒可在婴儿肠道内大量繁殖并产生外毒素,外毒素吸收后可出现症状。近年来,国外报道成人也有类似发病情况。

检查

在食物源型肉毒中毒中,神经肌肉失调的类型以及摄入可疑食物可为诊断提供重要线索。同时有2例或更多的患者在摄入同一食物后发病可以简化诊断,确诊需要在患者的血清或粪便中找到肉毒毒素,或从粪便中分离到该菌。在可疑食物中找到肉毒毒素可确定其为传染源。家中宠物摄入相同的污染食物后也可能发生肉毒中毒。

对创伤型肉毒中毒,在血清中找到毒素或从伤口处分离并在厌氧条件下培养出肉毒杆菌可明确诊断。

婴儿型肉毒中毒需与脓毒症,先天性肌营养不良,脊柱肌肉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及良性先天性肌张力减低相鉴别.在粪便中找到肉毒毒素或该菌可确诊。

预防

【预防】

 严格管理食品,尤应注意罐并没有食品的制造及火腿等腌腊食品的包装和保存。正确的食品消毒是预防本病的关键。食物中有肉毒杆菌时每有产气、变味等现象,但亦不尽然,因此切勿尝食可疑食物。罐头盒鼓起者(胖罐头)及色香味改变者,必须煮沸后丢弃,亦不可用以喂饲家畜。腌腊食物及家庭自制的瓶装食物应煮沸6~10分钟后始可进食,禁止食用发酵或腐败的食物。

若同食者发生肉毒中毒症状,或所进食品有肉毒杆菌外毒素存在时,应立即接受多价肉毒杆菌抗毒血清1000~2000u,以防发病。

鉴别

本病应与毒蕈中毒鉴别。

肉毒中毒可能与Guillain-Barré综合征,脊髓灰质炎,脑卒中,重症肌无力,蜱媒性麻痹以及由箭毒或颠茄生物碱引起的中毒混淆.肌电图的检查对诊断是有帮助的,因为在大多数患者中能产生对快速重复性刺激的特征性增强反应。

并发症

重症患者抢救不及时多数死亡,病死率30-60%,死亡原因多为延髓麻痹所致呼吸衰竭,心功能不全及误吸肺炎所致继发性感染。